卷首|杜焕芳:优化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杜焕芳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6期
优化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杜焕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涉外法治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着眼维护和塑造涉外法治的战略使命,全面提升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是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前提。在当前复杂形势下,我国应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论证和制定工作,切实保障其他各项涉外法治工作顺利推进。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重点法律法规,及早制定对外关系法、国家豁免法等基础性法律。制定和修改对外开放领域相关国内法,尤其在公法、经济行政法、社会法等领域,增加立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扩大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徒法不足以自行”,涉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要始终坚持主权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战略高度,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涉外问题,通过涉外司法活动增强司法自信,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更好维护我国公民、企业在海外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同时,要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企业走出去在合规方面不授人以柄才能行稳致远。
优化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是积极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面对新一轮对外开放,涉外法治工作必须加强战略布局,占据战略制高点,掌握主动权。”工作应对机制要跟上,司法、外交、商务、援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从法治上有效应对各种国际摩擦纠纷。有的西方国家以国内法名义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所谓的“长臂管辖”,我们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治等多种手段加以应对。同时,需要关注涉外法治重点领域。比如,当前卫生领域的疫情防控国际条约修改谈判和应对大流行条约谈判研究机制开启,我国应多边和区域并举,争取在这些问题上拿出完整的中国草案,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提升涉外法治实践应用能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意味着工作的复杂程度增加,涉外因素增多,涉外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彰显,亟须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在重点国家和地区使领馆设立法务参赞。推行专业化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为长远、规范、有效地做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领域的对外交往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提升涉外法治的实践应用能力,及时发现问题、预警问题、防范和解决法律风险,预判发展态势,主动运用法律维护当下和长远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增强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着力推进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要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着力参加并推动气候、网络、公共卫生等国际新兴热点领域的条约谈判工作,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重视国际条约的运用实践,处理好我国缔结、签署、批准、生效的诸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把拓展执法司法合作纳入双边多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延伸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安全链。继续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恐势力、贩毒走私和跨境腐败等。
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涉外法律斗争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能力建设和战略投入,加强对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高度重视全球治理方面的人才培养”“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要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建设一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领悟“国之大者”,心怀“国之大者”,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当前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下,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加强国际法学科建设,提升国际法、区域法、国别法、比较法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探索形成规范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专业实践能力、外语运用能力、跨学科解决问题能力、跨文化沟通能力等核心素养,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编辑:欧达苑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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